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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

发布时间:2024-08-24 17:36:24 | 焕发网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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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

考研违纪后的后果

下面是04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在也应该还适用。它把违纪分的很细,自己对照一下,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如果没计入档案可能影响的效果不是很大,但是一旦记入档案,那想象就很深了,报考的学校最后提档的时候是会看的,如果发现问题,那后果你自己也很清楚。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012考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

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

考研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如下:

考研缺考第二年能考,研究生缺考不会影响下一年报名参加考试,只是缺考的那一年没有考试成绩。研究生考试缺考并不会有任何后果,下一年依旧可以参加考试,不会计入诚信档案,对本科学校也没有什么影响。只有监考老师、报考点和招生单位研招办知道缺考记录。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建议考生选择缺考,缺考后就要再耽误一年的时间,考生需要珍惜每一次考试机会。

考研注意事项

一、出门前一定要检查考试用品 焕发网

考试用品前一天已经备齐,所以放到书包里面就可以了。由于考研是在冬季,建议考生最好能外穿大衣,备有一件棉背心,多穿一双袜子。进考场之后换上棉背心,不至于臃肿,利于快速写字。可以把换下的大衣搭在下身,可以防寒御冷。长时间不动,脚部寒冷容易分神,所以多一双袜子可以保暖。

二、多穿点衣服

考研的教室一般没有暖气,所以大家一定要全副武装,能穿多厚穿多厚,不要在顾及自己的风度。要不然在教室会被懂得思路全无。

考研的要求

要求考生通过本科段的核心课程,不同学校的要求不一样,有的压根没有要求,有的学校要求五门甚至十门,各地考生在报考研究生的时必须要对报考院校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英语水平:要求考生要达到本科的英语毕业水平,但只是一个原则上的规定,自2006年不允许社会考生报考四、六级后,各研究生招生单位对英语水平的要求就由各院系具体掌握,具体的可去所报考院校官网查看。

研究生考试弃考第二年还能考吗?

校方回应考研学生被退回是系统出错,校方应该怎么处理才合理?

焕发网(https://www.hfkaoyan.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校方回应考研学生被退回是系统出错,校方应该怎么处理才合理?的相关内容。

很多人如果经历过考研,肯定知道在初试和复试甚至是加试等情况下,是很容易出现消息不对等的情况。因为高校在招生的时候,是完全有机会去选择自己更加钟意的学生来作为录取对象。

当然这种招生的方法并不值得推崇,因为每一个招生名额背后都是一个艰辛复习一年的考生 。而且这种对学生不负责的行为也很容易让学生在录取被取消以后,没有办法调节好调剂学校,因此很可能造成没办法录取,甚至是在职考生丢了工作的情况。

当然很多考生在丢失工作以后是完全可以找其他工作来短期内代替曾经的工作,但是因此付出的时间成本是无法想象的 。毕竟从离职到更换工作,甚至是相应的 人事档案 变更以及新工作适应的问题,都需要时间还调节。

因为很多人没有那种全心备考的状态,很多人都是在职备考,甚至很可能这是他们第二次甚至是第三次报名。 如果不处理好所谓的系统出错,那么对一个考生的伤害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一、考生报考应该选择录取可能性更加平稳的高校

如果自己对报考以后的录取情况无法做更加深度的预测,那么更加合适的办法就是选择那些看起来更有把握的学校。 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因为各种意外情况而无法录取的事情的

毕竟如果报考失败,想要调剂对于每个学校来讲,都是更加青睐于选择 第一学历 更加优秀的人,这就对每个考生显得更加不公平,毕竟一年时间的复习对于每个人来说,心路历程都是一样的。

想要一次报考成功,就要避开那些曾经出现过各种事故的学校 。因为很多学校在录取的时候,如果有不公平的录取情况,那么就没必要再次以身犯险地去尝试一次,自己拿一年的机会来作为 赌注 。

期待对方会变得更加友善,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很冒险的。想要一次报考通过,除了在复习的时候更加努力以外,只有在选择的时候,挑好心仪的学校,因此不会让自己出现两难的境地。

二、高校如果出现失误,在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该为自己的失误买单
  • 1.谁犯错谁负责
  • 2.既然录取了就要认真对待
  • 3.将因失误除名的考生最起码放在录取名额当中

出现所谓的失误,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是真的失误还是人为的操作。 这种失误是否是全国性质的录取名单问题还是排名的时候有人操作。

高校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解释 。当然这种解释也不是很重要,毕竟如果想要撒谎的话,各种谎言还是可以随口就说出来的,就好像这种所谓的系统错误。

既然没有录取,那么为什么系统会显示有这个人。当初显示的时候,是否也是根据排名筛选的名单呢?如果筛选的名单都是可以根据人为的操作来增删,那么谁能保证每次增删的时候,是按照规则执行呢?

想要在录取的时候,对待每一个学生公平公正,就要有更加合理的监督机制来随时核查这些录取过程。并且针对这种录取和招生的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做回报

因为很多和人事以及报名有关的活动,本身也是利益冲突非常大的事情。如果在没有相应监管机制作为兜底的情况下,内部的问题就会不经意间蔓延到每一个高校当中。

三、教育部门应该对录取工作做更加严格的核查
  • 1.录取工作不应该由本校的人员执行
  • 2.排名机制应该采取匿名编码制度
  • 3.录取机制应该要全国统一进行并且使用同一种系统

想要让录取的内部流程更加合理,就要在录取的时候,增加一些与教育工作不相关的人来做一些监督。因为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对这种和自己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会更加合理客观。

当然如果这种工作让本校的老师来进行的话,那么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会让很多人感觉到不公平的存在 。毕竟谁认识的人多,谁就有机会在内部做操作来让自己更加有机会被录取。

如果不能好好处理好这种高校录取研究生的机制问题,那么以后也很可能会出现各种所谓的系统出错。当然到底是谁出了错,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解释。

最后的解释权如果让高校所有,那么就会让这种解释变得苍白无力 。每个学生都付出了一年的辛苦努力,希望 教育公平 让自己更加有机会去更好的高校深造。当然高校也不是个人的,因此这种机制的公平需要有强有力的部门来做监管。

小结

投资教育是改变很多人命运最好的机会。 这也是每个学子在学习的时候坚守的一种信念。当然各种机制都避免不了出现一些或多或少的问题。

只要在发现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更好的调整,才能让这种报考深造的流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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